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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8-24 00:00:00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的意见

   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    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的意见

    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,激励全县人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,经研究决定,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。特制定如下奖励意见:
    一、本意见所称外来投资,包括县外企业直接投资、证券融资、企业县外借款(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),不包括国债、各种贷款、国家补助项目投资、政策性资金以及交通、能源、水利等行业的国家投资及各部门从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各种资金。
    二、本意见所称有功人员,是指在引进项目资金中起关键作用的合法公民(含公职人员);引资人事先要在招商部门登记备案。合资、合作项目的本县受益企业法人不予奖励。
    三、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,对引进该项目资金起关键作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。
    四、引进一般性项目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;鼓励类项目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;引进国内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县投资的,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;引进境外资金投资的,分别增加1进行奖励。
    五、由个人引进的项目资金,所获得的奖金全部奖励个人。由单位引进的项目资金,所得奖金的30%奖励正职,30%奖励给其他有功人员,40%弥补单位工作经费。
    六、所获奖金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获奖人支付。
    七、奖励一季度一认定,达到奖励起点时开始兑奖。
    八、由县审计局牵头,招商局、发改委、财政局、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认定小组对奖励进行考核认定,考核认定后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进行奖励。
    九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意见公布后,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此不符的,以此意见为准。
    十、本意见由县招商部门负责解释,未涉及的特殊情况,另行确定。


  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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